知识产权保护

您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由于非法使用您的智力活动成果或因盗版遭到损害 ?

您要知道,你对创造性工作权(作者权)和创意成果使用权(用户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乌国”)宪法第四十二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保障每个人的科学和技术创作自由,利用文化成果的权利。
国家促进社会的文化、科学和技术发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民法典于1997年3月1日实施(最新修正于2010年实施)也保证了您的知识产权。
第八十一条。民事权利客体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种类包括:物、金钱、有价证券、其他物品、财产、包括财产权、工作和服务、发明、工业设计、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其他智力活动成果, 包括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福利。智力活动成果权为非物质福利。

 第九十七条。智力活动成果
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公民或法人对客观表现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与其认为相等的个性化标识、法人或自然人产品、其完成的工作或服务(商号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等)有特权。

 第三方使用为专有权对象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只有经权利享有者许可方可进行。

 
保护您的知识产权!